各市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2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工业园区和现代服务业电力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22号)精神(简称“1+2”方案),2018年5月4日,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措施>及配套方案有关资金平衡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46号),明确了有关资金平衡解决方式。从近期执行情况看,用电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对于增量电量减免基本电费、电费结算原则及方式等问题产生分歧,要求进一步给予明确。为确保“1+2”方案顺利推进,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以电力用户2017年全年基本电费总量(2017年已实施增量交易免收基本电费的,应予以还原)作为基数基本电费,2018年参与增量交易的电力用户,在出现增量电量时,当年累计基本电费超过基数部分给予免收。
二、水火(核)发电权交易、工业园区内10千伏大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扶持资金、丰水期水电按上网电价90%执行等结算办法及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2018年“1+2”方案资金平衡结算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附件
2018年“1+2”方案资金平衡结算原则
一、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结算原则
(一)超基数电量中达成交易部分
水电企业上网电费①=达成交易结算电量×〔min(已核定的水电上网电价,该交易批次对应火(核)电市场化价格)-交易补偿价格〕
火电企业补偿电费②=交易结算电量×交易补偿价格
水火(核)电发电权交易盈溢资金③=交易结算电量×〔max(已核定的水电上网电价,该交易批次对应火(核)电市场化价格)-已核定的水电上网电价〕
(二)超基数电量中未达成交易部分
水电企业上网电费④=(超基数电量-达成交易结算电量)×(已核定的水电上网电价-当年电力市场交易中已出现的发电企业最大让利幅度)
水火(核)电发电权交易盈溢资金⑤=超基数电量未达成交易部分×当年电力市场交易中已出现的发电企业最大让利幅度
其中:最大让利幅度最高不得超出已核定水电上网电价的50%(下同)。
(三)盈溢资金的结算原则
1.超基数电量累计未达到16亿千瓦时(含)。超基数电量参与发电权交易(包含未达成交易)形成的盈溢资金分两部分使用:
一是60%的盈溢资金用于弥补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10千伏大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用户市场化交易扶持资金(⑥=(③+⑤)×60%)。
二是40%的盈溢资金纳入火(核)电启停调峰交易准备金,如该部分资金有结余,结余部分统筹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2.超基数电量累计超过16亿千瓦时。超出16亿千瓦时部分的水电电量参与发电权交易(包含未达成交易)形成的盈溢资金全额纳入全区电价平衡盘子,统筹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工业园区和现代服务业电力市场交易扶持资金结算原则
各电厂需分担的扶持资金总额⑦=工业园区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电力市场结算电量×0.085元/千瓦时-⑥
某电厂划出交易电量⑧=当月某水电扣除超基数电量或核电扣除市场化交易电量×(当月工业园区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市场化结算电量÷∑当月水电扣除超基数电量或核电扣除市场化交易电量)
某电厂需分担的扶持资金⑨=⑦×〔⑧×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⑧×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
某电厂上网电费⑩=⑧×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⑨
三、丰水期水电按上网电价90%执行结算原则
水电厂上网电费=(当月水电上网电量-超基数电量-⑧)×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90%
四、其他事项
(一)上述三项结算原则执行范围、基数认定等以桂政办发〔2018〕21号、桂政办发〔2018〕22号、桂价格﹝2018﹞46号明确的范围和条件为准。
(二)水电厂当月存在超基数电量的,上网电费为上述三项之和,水电厂当月无发电权交易的,则上网电费为上述二、三之和。
(三)各电网企业负责计算经营范围内的小水电需要承担的扶持资金,电厂需要承担的扶持资金在当月结算的上网电费中抵减。
(四)各电网企业于每季度终了后将各电厂承担扶持资金情况、电费结算情况报送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如各水电企业对计算结果有异议,由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解释。